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白云机场铂尔曼大酒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袁琼,任职业主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文萱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白云机场铂尔曼大酒店(以下简称铂尔曼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文萱一审的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11186.22元;2.要求支付代通知金3728.74元;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未安排年休假的,要求依法以300%支付年假共5天的工资2000元;4.要求全额支付赵文萱2019年的年终奖金8700元;5.本案存在伪造证据,要求对伪证做笔迹与书写的时间做鉴定,鉴定费用由制造伪证的铂尔曼大酒店承担;6.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铂尔曼大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铂尔曼大酒店无需向赵文萱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的工资1599.96元。
二、驳回赵文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文萱负担。
判后,赵文萱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要求铂尔曼大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86.22元;3.要求铂尔曼大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728.74元;4.要求铂尔曼大酒店支付赵文萱应得的2019年2.6倍的年终奖金8540元;5.本案存在伪造证据,要求对伪证做笔记与书写的时间做鉴定,鉴定费用由铂尔曼大酒店承担,同时保留对其他伪证鉴定书写时间的权利;6.要求原审法院公开对赵文萱道歉,因原审判决第五页第六点等同法官以铂尔曼大酒店的立场对赵文萱进行了诋毁栽赃诬陷的人身攻击。
7.依法撤销铂尔曼大酒店提交的唯一有劳动者签名的2019年5月5日就同一天同一时间重复开具两份《员工纪律警告通知书》,该处罚依据及事实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合法的处罚;8.依法认定铂尔曼大酒店提交于2019年6月11日之后,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制造的,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认可签名的伪造证据无效;9.依法审理本案的劳资双方不曾约定过以过往工作中发生的小问题留存的《事情经过书》《事件报告书》,包含他人书写的强加于赵文萱,作为不合法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假如有约定,也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至(三)项和第39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无效约定;10.请求法院调取本案相关的被诬陷的事实证据;11.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铂尔曼大酒店承担。
庭审中,经释明,赵文萱明确其上诉请求为上诉状中的经济赔偿主张,即第一项至第四项,对上诉状中其他请求不再主张。
上诉理由:一、要求对铂尔曼大酒店2019年5月5日给赵文萱开具的《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的第三段文字的书写时间做笔迹鉴定,证明该段文字是栽赃诬陷,是后来在赵文萱不知情的情况下加进去的不实内容,应认定该通知书无效。
二、铂尔曼大酒店关于年休假的答辩不属实。
赵文萱从2018年11月1日入职,至2019年11月5日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享有5天年休假。
赵文萱提起仲裁后,铂尔曼大酒店客房部秘书曾找赵文萱要求签署年休假申请书,拟将赵文萱10月份的5个休息日改为年假加班计发工资,但赵文萱没有同意签署。
由此可见,铂尔曼大酒店是明知赵文萱符合年休假未休需以300%支付工资的情况。
三、原审判决第五页第六点是未经查实的谎言,一审法院以铂尔曼大酒店的立场,以判决书是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书对赵文萱实施书面的、公开的人身攻击和诽谤诋毁,一审法院应对赵文萱公开道歉。
四、关于“2019年5月5日存在双份不合法的违纪处罚”单,以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例子及法律规定,但绝对没有以员工工作中普遍存在不可避免的小过失、小过错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违纪处罚依据”。
赵文萱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疏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照全酒店行业对客房服务员打扫卫生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工作疏忽、小过失、小过错,通常的处理方法是让服务员回去跟进。
铂尔曼大酒店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铂尔曼大酒店依其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就赵文萱在全酒店行业所有员工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小过错开具两份双重《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应属无效。
五、铂尔曼大酒店在仲裁及一审提交的其他多份缺少赵文萱签名确认的《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日期不同且一次性的出现,不符合公司管理当日事当日结的制度,是铂尔曼大酒店为逃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制造出来的材料。
六、一审判决书中称有13份《事情经过书》,但没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赵文萱要为别人的《事情经过书》书面的证言证词、或假的书面证言证词负法律责任。
工作中出现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事情经过书中陈述的小问题不能证明赵文萱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本案双方并未签署过《事情经过书》可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或作为辞退的依据。
七、关于《保证书》,仲裁、一审均认为《保证书》具有民事法律责任。
无论保证书的内容是否为被要求书写,铂尔曼大酒店未能举证赵文萱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保证书的内容不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八、关于年终奖金。
虽然《2018、2019年终绩效奖发放办法》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年终效益绩效奖,但因赵文萱属于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赵文萱满足每一条享有年终奖金的条件,故铂尔曼大酒店因此应向赵文萱支付年终奖金。
九、关于代通知金,铂尔曼大酒店即时与赵文萱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代通知金。
十、由于铂尔曼大酒店举证的书面证言证词不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赵文萱始终保留一审提起的对于全部伪造书写时间的笔迹鉴定的权利,最终产生的鉴定费用由铂尔曼大酒店承担。
(1)请求调取一审的庭审视频,以证明铂尔曼大酒店在证据交换期间,给赵文萱的证据材料与其给法庭的证据材料是两份不同的材料。
(2)请求调取铂尔曼大酒店的监控视频,以证明铂尔曼大酒店提交的书面证言证词不能作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
十一、关于2019年5月30日的《经过书》事件。
虽然客户在房门挂了“请勿打扰”的门牌,但赵文萱是通过与客户手势交流,才应客户要求进入到房间进行简单的打扫,这种情况是可以算作已打扫计入工作量的。
按照规定,服务员打扫完成这种房,需告诉上级主管,但上级主管不能对这种房间进行检查。
楼层主管却趁客户外出私闯客户房间给赵文萱的工作找错误。
十二、关于赵文萱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的产生,是赵文萱如实的写了遭遇不公平对待的“事件经过书”,领导不满意,并要求赵文萱重写,遭赵文萱拒绝后,领导要求写的辞职信。
之后楼层主管将辞职信、离职通知书交与赵文萱签字时,赵文萱不想贸然失去工作,故没有签字确认离职,并私下收回辞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
总之,铂尔曼大酒店提供的证据均不属实,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赵文萱的上诉请求。
铂尔曼大酒店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赵文萱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赵文萱当庭提交了铂尔曼大酒店的宿舍员工微信群截图,拟证明2019年年终奖已经发放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