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志钢与夏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9004执1553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仙桃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4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郭志钢;夏春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志钢,男,200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郭志钢之父),住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郭志钢之母),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夏春生,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居住地仙桃市汉江星城。

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夏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900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夏春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郭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夏春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春生及刘秀名下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北侧××品××楼××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仙桃市房预沙咀字第××号),暂不宜处置。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春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