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铁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
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铁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本案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条件。
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铁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牛铁军在郑州市中原区启福尚都B区3号楼2单元12楼中东户,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楚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期间牛铁军用热水壶砸、用拳头打等方式致被害人楚某鼻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楚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新鲜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楚某对被告人牛铁军表示谅解。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牛铁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牛铁军的供述、被害人楚某的报案及陈述、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牛铁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本院对牛铁军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牛铁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牛铁军签字具结。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铁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铁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牛铁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2、牛铁军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