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1执427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3公开日期:2020-11-04
当事人:杨柳;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1执42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楼**207。

法定代理人:张海波。

杨柳与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6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杨柳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款共计14,497.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4,497.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