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丁卫东,男,1965年09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黄斌,男,1974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陈传永与丁卫东、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陈传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1执2637号。
执行标的216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19年10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丁卫东银行存款1109.1元,予以划拨,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109.1元。
查明被执行人丁卫东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可用余额4124.71元,予以划拨,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124.71元。
三、2020年10月29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丁卫东、黄斌有房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19年11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233.8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