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彭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12民初4301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7公开日期:2020-11-27
当事人: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三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12民初4301号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钟曼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应龙,公司员工。

被告:彭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彭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被告己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