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平舆县万金店镇厂庙村委。
胡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172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723执11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