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苏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382执1116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密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1-29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苏园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38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立波,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苏园,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苏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苏园给付借款33781.08元,受理费3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苏园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