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一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锦修与被告贵州一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9574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4229元(从2018年10月16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1495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另行计算);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2013年10月21日签订《家具定制、安装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产品用于安顺铂尔斯酒店装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提供了家具产品。
2014年8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验收结算,家具产品货款为1594630元,折后1580000元,加上验收过程中遗漏单据14000元,货款总计1594000元。
除去被告已支付的1258000元,结算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6000元。
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所欠货款175000元。
扣除1451元的住宿签单及2018年10月16日被告公司股东孟辉以酒向原告抵扣的9975元,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149574元。
对于上述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一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杨锦修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与被告之间因被告的需要定制并安装的家具产生的货物买卖关系,事先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在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中,被告的住所地在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购买的定制家具产品是用于安顺市家铂尔斯酒店(住所地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修,并需要进行安装。
案涉家具交货地点和履行合同中家具安装义务的地点是安顺市一家铂尔斯酒店,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张合同违约,应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榕江县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榕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中山市三乡镇宜庭轩家具店(乙方)与被告贵州一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家具定制安装合同》,双方虽有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就合同效力、解释和履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