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露云与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521执1560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7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刘露云;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刘露云,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桂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露云与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违约金32109.77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露云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存在冻结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0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江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202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0)黔0521执156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32109.7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