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秀财。
被执行人:王丽媛。
被执行人:王泽歧。
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与被执行人王秀财、王丽媛、王泽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三、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