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681民初2079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贵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涛
案由: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681民初2079号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林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与被告李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翟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110000元及利息25996.67元(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林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的国有控股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拓展公司建筑市场,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下属四川分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其承包四川分公司期间产生的全部纠纷及责任。

为了进一步确定由被告承担其承包四川分公司期间产生的纠纷及责任承担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多份《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并承诺愿意承担原告向被告追偿债务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在被告承包期限内,引发了多起诉讼。

包括(2017)川0723民初710号案件,该案件导致原告向盐亭县文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000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

综上,由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李林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户籍信息、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鸿瑞国际城项目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终止房租赁合同的声明、收据、银行付款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扣划材料等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各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四冶系一家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的国有控股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

2010年1月1日,四冶成立中国四冶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并与被告李林涛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四川分公司由李林涛承包经营,李林涛承担其承包四川分公司期间产生的全部纠纷及责任。

同时为了进一步确定由被告李林涛承担其承包四川分公司期间产生的纠纷及责任承担,被告李林涛向原告四冶出具多份《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并承诺愿意承担原告向被告追偿债务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后被告李林涛在开发“鸿瑞国际城项目”期间,为解决其相关人员的住宿问题,承租了盐亭县文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盐亭县的房屋及设施。

后因李林涛拖欠房租等情况,盐亭县文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四冶,四冶于2017年5月18日与盐亭县文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并按照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2017年5月26日支付房租80000元及房屋归还恢复原状费用3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经营承包合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的约定,原告四冶在替李林涛履行了对外债务后,有权行使追偿权。

对于原告主张的从扣划之日起以扣划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