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伟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广东和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广东和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银湖村环村路东侧。
投资人:吴宜生。
被执行人:吴宜生,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执行人:李少苑,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吴宜生、李少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51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
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24828.7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执行人吴宜生、李少苑对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应负担的受理费43813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另案【(2020)粤51执124号】查封被执行人李少苑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UC××××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
三、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少苑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怡景居六幢9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号),拍卖成交价1282412元。
因被执行人另有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对拍卖所得款1282412元进行分配,分配情况如下:该款付还本案案件受理费43813元、执行费15224.12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2259元,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193063.29元。
分配给(2020)粤51执124号案件受理费1834元、执行费14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16075.59元。
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吴宜生、李少苑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