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昱杰、卢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182执恢11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10-13
当事人:何昱杰;卢君;姚伟;吴元斌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18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何昱杰,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卢君,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姚伟,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吴元斌,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何昱杰与被执行人卢君、姚伟、吴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君、姚伟、吴元斌应给付申请人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是其权利意思明确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