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符为富,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符广友,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李扣兰,女,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曹兆旭与被执行人符为富、符广友、李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25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75000.00元及相关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