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兆旭、符为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925执113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9公开日期:2021-10-14
当事人:曹兆旭;符为富;符广友;李扣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5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曹兆旭,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符为富,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符广友,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李扣兰,女,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曹兆旭与被执行人符为富、符广友、李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25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75000.00元及相关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