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益武,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周维红,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潘明忠,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8××××05。
法定代表人:史永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梁益武与周维红、潘明红、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出具(2016)皖0221执76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亿联温州商城商业用房22套(有清单)。
案外人宋恒星对该查封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人宋恒星称,2012年8月28日,异议人与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位于河北省深州市长江东路××号××商城××幢××号房产,并一次性支付清全部购房款。
该房产已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异议人,并已对外出租经营。
2019年6月3日,上述房产被法院再次查封,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异议人并没有过错,法院不应当查封异议人购买的房产。
特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购房收据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回购协议复印件。
异议人以我院已对案涉房产进行了解封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实际是因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