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被执行人:梁月明,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月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梁月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5072.43元、违约金2254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0日止的利息7204.28元、复利538.1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45072.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此后的复利以尚欠的透支利息7204.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
因被告梁月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款项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