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翊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1)沪73民初79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30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翊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95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上海翊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豪琪。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翊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胡 宓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