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德然,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廖凤梅与被告成德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17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截至2019年9月26日止被告成德然尚欠原告廖凤梅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
被告同意于2019年10月至2026年4月(共40期,每两个月一期)于每个双数月份(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28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廖凤梅,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93);二、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可即时就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9月26日止的利息为200000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454元,由被告成德然承担,于2019年10月28日前一并向原告廖凤梅支付完毕。
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