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小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213执1901号之二
所属地区:大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4公开日期:2021-08-06
当事人:王小芳
案由:nan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213执1901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小芳,女,汉族,1977年03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703023046,住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王小芳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芳在中国农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