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李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112执1282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7公开日期:2021-08-06
当事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李某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铜官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东,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4月30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某东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6月2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某东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东名下无房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某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某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7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