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文伦与张永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322执15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1公开日期:2021-08-06
当事人:陈文伦;张永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伦,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陈文伦与被执行人张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965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向被执行人张永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张永祥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1年1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

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祥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永祥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账户存款合计4080.55元,扣减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4030.5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文伦。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张永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永祥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陈文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永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2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永祥,申请执行人陈文伦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永祥的具体下落。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0)苏0322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