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连琴(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女,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于贺,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刘文利与被告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文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被告着急用钱,从原告处借1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
此后原告经常催要被告还款,被告明确表示钱下来就还,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承诺,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其身份信息,故应以被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