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秀珍与申奋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802执479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1公开日期:2021-08-24
当事人:赵秀珍;申奋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秀珍,女 被执行人申奋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珍与被执行人申奋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35000元及利息208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剩余利息算至款付清之日为止),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554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邮件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4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233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运城市凤凰路西花园一巷21号幢号:北,单元:西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晋MNN378牌车辆进行了查封。

4、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申请人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查封财产暂不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