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东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469106766。
法定代表人:徐小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官小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工资11925.40元,经济补偿金26717.30元,合计38642.7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及本院执行到位工资11925.40元。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本县办公用房(产权号:20××0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全自动液压压砖机等机器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向协助单位四川白塔服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到履行日期且四川白塔服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异议。
分别于2021年2、4、6月共计3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官小英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官小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此次执行的标的38642.70元,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官小英清偿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