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晓与常州迈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412执75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6公开日期:2021-08-19
当事人:刘晓;常州迈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女,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迈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CTN76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3B306。

法定代表人:沈莉。

申请执行人刘晓与被执行人常州迈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迈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晓支付工资款22816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8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