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李冬初罚金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李冬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罚金2000元。
2021年4月27日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冬初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
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冬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冬初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21年5月15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保险查询被执行人李冬初的不动产信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冬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1年5月3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6月1日,被执行人李冬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