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芬(系原告配偶),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郑立希,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朱长俊与被告郑立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长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长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雪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