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朱良仁、朱荣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82民初641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宜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18公开日期:2021-09-1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朱良仁;朱荣仙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6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住所地宜兴市人民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289B。

负责人:李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仁,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朱荣仙,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被告朱良仁、朱荣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