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仁,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朱荣仙,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被告朱良仁、朱荣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