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刘代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卢发会,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刘宏,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蹇其权,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城口支行”)与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刘宏、蹇其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峡银行城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被告刘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代奎、卢发会、蹇其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峡银行城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208.23元(包含截止2021年4月11日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并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21年4月12日起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决被告刘宏、蹇其权对第一项请求中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被告刘代奎、卢发会与原告三峡银行城口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7%。
双方还对还款方式、结算账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向被告刘代奎一次性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卢发会、刘宏、蹇其权于2018年10月18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该笔借款分期还本已到期,被告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中的偿还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刘宏辩称,我们也在催刘代奎还款,他说会尽快把钱还上。
保证合同确实是我签的,但是我认为银行在贷款时也应该审核被告的还款能力,以降低我们的风险。
被告刘代奎、卢发会、蹇其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贷款人三峡银行城口支行作为甲方,借款人刘代奎、共同借款人卢发会(系刘代奎妻子)作为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个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7%,本息偿还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分期还本(贷款发放后第24个月还款100,000元,贷款发放后第36个月还款200,000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按期支付利息,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的,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宣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贷。
同日,被告卢发会、刘宏、蹇其权分别与原告三峡银行城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刘代奎与三峡银行城口支行前述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三峡银行城口支行向刘代奎发放借款300,000元。
2020年9月7日,原告三峡银行城口支行向被告刘代奎送达《备款履约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按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18.08元。
截至2020年9月22日,被告刘代奎已支付原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共计33,032.99元。
此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
截至2021年4月11日,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208.23元(含罚息、复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代奎、卢发会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宏、蹇其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向原告贷款300,000元,原告按约向其发放了贷款,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应当按约还本付息。
《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后第24个月还款100,000元,但刘代奎、卢发会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峡银行城口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截至2021年4月11日,被告刘代奎、卢发会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208.23元(含罚息、复利)未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刘宏、蹇其权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刘代奎、卢发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