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115执532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6公开日期:2021-09-09
当事人: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5执5321号申请执行人: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

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特5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07200.88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7200.88元未受清偿。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华永拓建筑科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岚博旺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