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陆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6528.6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8759.8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1370.27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6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