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1)川1803民初91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803民初9148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雅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03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红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03民初9148号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南,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红,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5182.57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红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5182.5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