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南,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红,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5182.57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红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5182.5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