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蒋建忠与霍学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411执951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5公开日期:2021-07-28
当事人:蒋建忠;霍学成
案由:追偿权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1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建忠,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霍学成,男,199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蒋建忠与被执行人霍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霍学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建忠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27527.5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基数32752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项目执行措施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对相应的账户进行了冻结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核查经本院实地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