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83民初226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02公开日期:2021-07-27
当事人: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3民初2264号原告: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真。

被告:叶强。

原告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义,被告叶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7年至2020年(共四年)物业费共计3109.92元及2692.3元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庄河市**室产权人,2011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住宅房屋小高层、公建、地下车库、仓库按建筑面积1、1.5、0.8、0.8元/月/平方收取物业费。

首次交纳物业费后,以后每年12月末前10日内交纳下一年度物业费,逾期交纳按每日承担未交金额的3‰计算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被告享受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和管理。

但被告至今仍拖欠2017年至2020年度的物业费合计3109.9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692.3元。

原告每年曾多次以电话告知、书面通知形式向被告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变相损害了已经交纳业主的合法权益。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及违约金。

被告叶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没有监管;二、刚开始的物业经理还可以,现在物业经理换了,我不知道是谁,没有向业主公示;三、物业给我打电话催收物业费态度蛮横;四、2019年我家阳台排水管主管道拐弯处被冰打碎了,去物业报修,物业口头说等统一修,但一直没给修;五、我家住一楼,2017年楼上业主在我家窗前大小便,通过监控调出来了,物业公司不管,让我报警;六、草坪处修的树枝存放数月,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收垃圾的说等晾干了拿回家烧火;七、楼宇防盗门现在是敞开的,随意进入,存在安全隐患;八、2016、2017年左右,上一任物业经理随意批准小区其他业主晚上10点多装修地下排烟管,打扰休息,物业公司不管;九、小区绿化环境差,卫生打扫不到位,下雪天不及时清理雪。

根据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通知、入户联络单及庭审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强系庄河市***小区**室,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011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案涉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共用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照明灯、建筑雕塑、导示系统等的保养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为: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物业费,首次物业费缴纳后,以后每年12月末前十日内预交下一年度物业费,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2017.1.1—2020.12.31的住宅物业管理费3109.92元。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告与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叶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业主并非恶意不交物业费,故对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叶强辩称其阳台主排水管漏水问题,关于其是否已向物业公司申请报修,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否认被告已经报修的事实。

对此,本院建议被告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申请报修,物业公司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关于被告辩称小区绿化、防盗门损坏等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物业服务系长期、连续的过程,被告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的合同利益;且被告所主张的“物业服务问题”亦不宜根据某一短时期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问题来认定,而应考虑小区的整体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