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181民初711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24公开日期:2021-07-26
当事人: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滨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7114号原告: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纸槽街。

法定代表人:苏武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明,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海滨,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且诉讼中明确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浏阳市鑫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向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亮书记员郑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