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303执1317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5公开日期:2021-07-26
当事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芳;何建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3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芳,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何建明,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芳、何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62543.46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芳名下贵C×××××号福克斯牌、贵C×××××号雪佛兰车辆二辆(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10日—2021年9月9日),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车辆;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