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
被执行人:刘艳春,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艳春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嘉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