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艳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津0104执383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9公开日期:2021-10-01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艳春
案由:银行卡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9号清新大厦一层、二层。

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

被执行人:刘艳春,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艳春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嘉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