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显耀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704执776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3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显耀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审限时间拟稿人何锦伟案号(2021)粤0704执776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21)粤0704执776号执行裁定书(终本)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4执776号之一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陈显耀,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显耀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13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92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或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