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熊继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甘05刑更318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08-03
当事人:熊继红
案由:故意伤害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刑更318号罪犯熊继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初中文化,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甘05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继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宣判后,熊继红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继红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继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