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甘05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继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宣判后,熊继红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继红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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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继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