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诉梁绍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0107民初1843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24公开日期:2021-08-02
当事人:梁绍英;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梁进盛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7民初1843号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

负责人:马迺雪,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梁某某2,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的负责人马迺雪,被告暨梁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合同于2017年2月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承包金113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梁某某、梁某某2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底止,承包我马伦村定伦坡镭哈岭土地108亩,每年每亩1450元,每年应交金额15600元。

2013年4月3日已交足1560元;2014年4月1日交足156600元;2015年3月30日交了150000元,尚欠6600元;2016年只 2 交了50000元,尚欠106600元;合计共欠113200元。

2017年2月,梁某某、梁某某2将土地弃包,2017年2月20日重新招包,梁某某、梁某某2的合伙人黄广合以每年每亩610元中标。

2017年、2018年村委及坡委曾多次上门催收或电话催交欠款都未果,2019年6月份催交都没有交过款,2019年9月11日村委和坡委将收缴欠款通知单送达梁某某、梁某某2家中,直到2019年10月底被告都没有和坡委达成还款协议,而且不承认欠了集体的承包款,特诉至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集体的士地承包款。

被告梁某某、梁某某2辩称: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承包金,现在也没有耕种,没有耕种就没有钱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该坡镭哈(音)土地108亩发包给被告。

承包金每亩每年1450元,即共计156600元每年;承包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前将当年承包金交清,如不交清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2013年、2014年,被告依约向原告交纳了足额承包金。

2015年、2016年,被告均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共欠113200元。

2017年2月,原告将涉案土地转包给他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被告后,被告负有按约支付土地承包款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与梁某某、梁某某2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