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马迺雪,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梁某某2,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的负责人马迺雪,被告暨梁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合同于2017年2月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承包金113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梁某某、梁某某2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底止,承包我马伦村定伦坡镭哈岭土地108亩,每年每亩1450元,每年应交金额15600元。
2013年4月3日已交足1560元;2014年4月1日交足156600元;2015年3月30日交了150000元,尚欠6600元;2016年只 2 交了50000元,尚欠106600元;合计共欠113200元。
2017年2月,梁某某、梁某某2将土地弃包,2017年2月20日重新招包,梁某某、梁某某2的合伙人黄广合以每年每亩610元中标。
2017年、2018年村委及坡委曾多次上门催收或电话催交欠款都未果,2019年6月份催交都没有交过款,2019年9月11日村委和坡委将收缴欠款通知单送达梁某某、梁某某2家中,直到2019年10月底被告都没有和坡委达成还款协议,而且不承认欠了集体的承包款,特诉至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集体的士地承包款。
被告梁某某、梁某某2辩称: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承包金,现在也没有耕种,没有耕种就没有钱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该坡镭哈(音)土地108亩发包给被告。
承包金每亩每年1450元,即共计156600元每年;承包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前将当年承包金交清,如不交清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2013年、2014年,被告依约向原告交纳了足额承包金。
2015年、2016年,被告均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共欠113200元。
2017年2月,原告将涉案土地转包给他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被告后,被告负有按约支付土地承包款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与梁某某、梁某某2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