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向和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庆明,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钱湘湖与被告燕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郭朋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湘湖的委托代理人向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湘湖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10266元(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8日计算至2021年6月7日),余息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燕庆明未到庭,在举证期限也未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燕庆明向钱湘湖借款200000元,约定年息为20%,借款当日,钱湘湖向燕庆明转账168000元,现金支付32000元,之后燕庆明如期归还了利息。
2019年2月7日,燕庆明重新向钱湘湖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年息肆万元整,每季付息壹万元整,借期壹年,年底利息本金一次性结清”,之后,燕庆明每季度按约定向钱湘湖支付利息,截止到2021年6月25日(最后一笔于2021年6月25日支付10000元),已向钱湘湖支付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钱湘湖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及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根据钱湘湖与燕庆明之间的约定,燕庆明应在2020年2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15.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2018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6月25日,燕庆明应付钱湘湖利息127597.63元,燕庆明已向钱湘湖偿还130000元,2021年6月25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并已偿还本金2402.37元,故燕庆明还应向钱湘湖偿还本金197597.6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参照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
燕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第三十一条,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庆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湘湖本金19759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759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钱湘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燕庆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99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钱湘湖负担案件受理费31.39元,财产保全费162.66元;被告燕庆明负担案件受理费2195.6元,财产保全费150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朋程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岳诚书记员刘湘 校对责任人:岳诚 打印责任人:刘湘 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