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智艳(与杨成锁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锁、孙智艳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锁、孙智艳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锁、孙智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锁、孙智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成锁、孙智艳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