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力元素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文德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执13679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6公开日期:2021-08-02
当事人:上海力元素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文德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36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力元素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诗盈,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德权,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26058号原告上海力元素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孙 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国进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