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松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3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0000.00元。
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暂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