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703执4334号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5公开日期:2021-09-26
当事人:刘剽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3执4334号被执行人:刘剽,男,200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剽追缴罚金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0.2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03执4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