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毕俊书,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水平,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集勤与被执行人赵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书:赵水平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集勤支付货款人民币373557元及利息(以373557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赵水平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12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赵水平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除扣划被执行人赵水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7022.46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赵水平名下有苏D××××丰田牌汽车一辆,已依法于2021年6月9日对该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
该车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水平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水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