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03执恢1477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1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彤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03执恢1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负责人:丛树枫,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彤,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2550.8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

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