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
被执行人:刘桂华,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25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利息(不含执行费),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125执590号案件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