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新杰,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刘建伟诉被告刘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建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新杰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50000元;2、判令被告刘新杰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2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一周还清款项,并出具了欠条一张。
还款期满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欠条上的约定,至今分文未向原告偿还欠款。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却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协商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被告刘新杰辩称,对借款没有意见,同意还钱付息。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刘新杰向刘建伟借钱,刘建伟于2020年8月12日到中国银行取款50000元交给刘新杰,经刘建伟催要,刘新杰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建伟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日2020年8月12,月利率2分,每月1000元利息。
”因该款一直未偿还,刘建伟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新杰向原告刘建伟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新杰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经催要其未偿还原告刘建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对原告刘建伟要求其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新杰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12日计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